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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关于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红家浜路11号1、2、3号房建筑物及千灯镇致威路西侧土地使用权(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法院公告 | 公告时间:2024-4-1 15:14:0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5月7日10时至2024年5月10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www.gpai.net)上进行公开网络司法拍卖,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红家浜路11号1、2、3号房建筑物及昆山市千灯镇致威路西侧相应土地使用权。标的物合计建筑面积为1135.58平方米,其中:1号房建筑物权证号:181055279,登记日期:2014-03-18,不动产单元号:320583108018GB00002F00010001,房屋建筑面积:796.18平方米,房屋用途:车间,总层数:2,所在层:1、2层。2号房建筑物权证号:181055282,登记日期:2014-03-18,不动产单元号:320583108018GB00002F00010001,房屋建筑面积:156.75平方米,房屋用途:仓库,总层数:1,所在层:1层。3号房建筑物权证号:181055283,登记日期:2014-03-18,不动产单元号:320583108018GB00002F00010001,房屋建筑面积:182.65平方米,房屋用途:车间,总层数:1,所在层:1层。

土地坐落:昆山市千灯镇致威路西侧,权证号:昆国用(2013)第DW203号,不动产单元号:320583108018GB00002F00010001,土地面积:2868平方米,使用起止期限:2058-12-02止,土地性质:出让,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评估价:343万元;

起拍价:241万元;保证金:25万元;增价幅度:1万元及其倍数

二、拍卖时间:2024年5月7日10时至2024年5月10日10时止(延时除外)。

三、竞买人须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拍卖结束后,本标的物买受人原支付的保证金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保证金将不计息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还原支付账户。买受人悔拍的,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拍卖方式:设有起拍价的增价拍卖方式,同时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在竞拍结束的前五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如果有竞买人出价竞拍,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循环往复直到没有竞买人出价竞价时,拍卖结束,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

五、咨询、展示: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结束前,有意者请向法院委托的拍卖辅助机构上海市房地产拍卖行有限公司咨询, 看样需预约或至现场登记,看样由拍卖辅助机构现场陪同。

六、特别提醒:网络司法拍卖是法院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措施,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任何参与竞拍者均应当谨慎对待。在准备参与竞拍前,要认真阅读拍卖公告,实地看样,了解拍品现状,充分考虑个人能力,再决定理性竞拍。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竞买人恶意参拍,扰乱拍卖秩序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其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等进行处理。

七、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但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八、拍卖成交余款(拍卖成交款扣减保证金)须于2024年5月23日16时前以买受人(或到本院办理过授权的代理人)务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账号:6228400037280325167;开户行:农业银行上海金山支行),并向本院递交缴款凭证,不得汇入其他账户。买受人将拍卖成交尾款支付至非本院指定账户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

九、司法拍卖标的因保证金、成交价金额较大,请竞买人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定,避免遇到因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等情况。

十、拍卖成交后,载明买受人姓名和竞买号的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将在网络拍卖平台上公示。

十一、买受人全额支付拍卖成交款后,本院一并办理涤除抵押、解除查封手续,买受人凭本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及时办理拍卖标的从原产权人过户至买受人名下的手续,所涉及的本次拍卖标的过户应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

成交执行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前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水、电、煤、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拍卖成交价不含本条涉及钱款。

十二、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4年4月29日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

十三、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等须在2024年4月29日前通过辅助机构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来本院办理相关手续,资格经本院确认后方可参拍。

十四、如需线下报名或有其他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十五、本次拍卖事项经拍卖辅助机构以EMS邮政特快专递方式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通知被执行人、相关当事人拍卖信息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5日即视为已经通知。

十六、本标的(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红家浜路11号1、2、3号房建筑物及昆山市千灯镇致威路西侧相应土地使用权)全程拍卖辅助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推介、看样、竞买人登记、协助注册报名、办理过户、税费缴纳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授权委托上海市房地产拍卖行有限公司为唯一辅助机构,承担辅助工作,竞买人、买受人无需为该机构的服务支付任何费用。公拍网司法平台是申请执行人对本拍卖标的物选择进行司法处置的交易平台,不收取任何佣金费用。

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告及本次拍卖发布的竞买须知、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等资料。

拍卖辅助机构:上海市房地产拍卖行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21-54010871、13601905410 徐先生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1255号

举报监督电话:021-67965888-3323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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