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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都江堰市青城山镇芒城大道103号15栋2单元2楼6号不动产(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法院公告 | 公告时间:2024-4-12 14:00:0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拍卖
都江堰市青城山镇芒城大道103号15栋2单元2楼6号不动产的公告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5月15日11时至2024年5月16日11时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www.gpai.net)进行网络司法公开拍卖活动,法院主页网址:(http://s.gpai.net/sf/court.do?id=4053)现公告如下:
一、标的物为都江堰市青城山镇芒城大道103号15栋2单元2楼6号不动产,网签备案号:165861,用途:住宅,暂无房产证号,面积81.95平方米,层高3米,建成时间2018年,网签备案时间2019年12月24日,剪力墙结构,目前为空置状态,共5层,位于第2层,户型为三室两厅一卫。水、电、气、网络通讯等设备齐全。
该标的物位于都江堰市青城山镇芒城大道103号15栋2单元2楼6号不动产,四至:北至宝象青城在建工程、南至空地、西至青山东路、东至汇美路。区域内有成都东软学院、万汇学校、都江堰市青城小学、都江堰市七一青城山学校;都江堰惠生康复医院;新胜超市、T型超市、惠家超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都农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生活配套设施较齐全,居家生活较方便,较适宜居住。宗地内达到七通。
注:

(1)该房产可能存在物业欠费、维修基金未缴纳的情况,请竞买人自行向服务单位查询,以实际查询结果为准。
(2)限购政策请咨询当地相关机构,竞买人请自行确认是否符合限购条件,如买受人因限购政策原因造成的无法办理过户、权属转移等相关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本次拍卖按悔拍处理,保证金不予退还。
起拍价:700980元,保证金:50000元,加价幅度:1000元。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24年4月12日至2024年5月15日止(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拍辅机构联系安排看样。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五、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六、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应主体各自承担(在过户中产生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费用,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但本次执行案件中不予退还,请买受人通过另行诉讼等方式向被执行人追偿)。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4年5月7日前与本院联系。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
十、拍卖竞价前,竞买人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公拍网”(
www.gpai.net)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将不计利息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还。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一、买受人须在拍卖结束后,10日内即2024年5月27日前,一次性付清成交价余款至本院账户

户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常州路支行,账号:300086010400069232112134057)

拍卖余款付清后请与拍辅机构联系,沟通后续交割事宜,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债务。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拍卖产生的费用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法院强制执行。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退回原支付账户,均不计利息。。
十二、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
十三、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公拍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辅助机构咨询电话:17690908121 柳主任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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